随着优抚事业经费进一步增加,全省45万余优抚对象生活得到更好保障。11月10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今年全省优抚事业经费比2009年增加3亿元,从10月1日起,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再次提高。
据了解,2010年中央和省财政共安排全省各类优抚经费17.4亿多元,比2009年增加3亿元,其中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15.8亿元,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13739万元,慰问在乡抗日老战士经费2586.6万元,惠及45万多优抚对象。另外,中央和我省今年还累计下拨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550万元,用于改善全省优抚医院、光荣院等住院优抚对象的居住、医疗和生活条件。
自今年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其中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失散老红军)的生活补助金平均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这也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7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0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