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我国可统计的‘落马’企业家有95位,2010年这一数字上升到155位,2011年突破了200位。近年来,公众对企业家的关注点仍然在形形色色的富豪排行榜上,却忽视了一个问题——中国企业家犯罪也在出现稳步上升的趋势。”
1月15日,法制日报社子刊《法人》杂志发布《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这是该机构继2009年度和2010年度后,第三次发布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报告由该杂志特约研究员、中国企业家犯罪问题研究专家王荣利律师执笔,历时一年,跟踪收集了2011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202例企业家犯罪案件的各项数据后,分析、归纳而成。
“尽管一年来每天都在收集案件,但当统计结果出来的时候,一些数据还是令我震惊。”王荣利表示,“比如国企企业家的贪腐金额和共同犯罪问题。”
报告显示,2011年获罪的国企企业家中,约九成系因贪污、受贿问题。且贪腐金额大幅增加,从2010年人均957万元剧增至人均3380万元。
此外,统计案例中有近40%为共同犯罪,平均每案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达16人。
九成国企企业家因贪腐获罪,多在垄断领域
报告显示,202例企业家犯罪案件中,除3例被通缉在逃外,199例分别处于纪委“双规”或司法程序阶段。199例案件中,国企企业家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88例,占总数的44.2%。
这些国企企业家包括河北省港口集团董事长黄建华、东航股份公司驻韩国办事处总经理黄舒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董事长沈长富、广东健力宝集团前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经纬等,平均年龄约52岁。
报告显示,上述国企企业家中有76例基本确定了犯罪罪名,绝大多数是因经济问题获罪。其中,仅受贿罪、贪污罪就合计达69例,占到九成。
此外,在他们合计触犯的122个罪名里,除受贿罪45例、贪污罪24例外,还包括挪用公款罪11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5例、职务侵占罪5例、挪用资金罪3例、私分国有资产罪2例、内幕交易罪3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2例等。
“总体上看,国企企业家的主要犯罪类型是贪腐,这是毫无疑问的。虽然贪污、受贿等罪名一定程度上会在同一个人身上交叠,但近3年来,因贪腐获罪的国企企业家,基本都保持在八九成。”王荣利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梳理随报告一同发布的《2011年度十大企业家落马案件》后也发现,在去年新“落马”的十大国企企业家中,除皖能电力监事会主席张长顺、江苏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陈金明二人没有明确通报“落马”原因外,其余八位都明确显示“落马”与经济问题相关,六位“锁定”为贪污、受贿问题。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去年新“落马”的十大国企企业家,多属于垄断经营领域,如航空、铁路、电力、粮储等。
报告还显示,88例犯罪或涉嫌犯罪的国企企业家中,至少有20位曾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贪腐金额“暴涨”,系往年3.5倍
“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平均突破千万,较往年显著增加。”在报告总结的2011年企业家犯罪现象七大特点中,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暴涨”这点格外突出。
相应地,报告显示“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数量在增加”。从7人增到14人,较2010年翻了一番。
报告指出,在2011年初步查明或判决确认的59例贪腐案件中,国企企业家每案的平均贪腐金额是每人3380.82万元。
“其中光明集团创始人、前董事长冯永明一个人就贪了7.9亿元,如果去掉这一特殊案例,平均每人贪腐金额也达到2077万余元。”王荣利介绍,“而2010年这个数字是957万元。”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估算,若按人均贪腐金额3380万元计算,数字可达前一年度的3.5倍。
“贪腐金额是我创造的一个概念,与涉案金额不同,它指国企管理人员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侵占、私分国有资产等利用职权以权谋私获得的,拿到自己家里或归自己所有的财产的总额。”王荣利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进一步解释,“不包括挪用公款、失职造成的损失等,因为挪用公款有的归还了,有的部分归还,有的追回了一部分等。”
从报告中可见,若将13例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纳入视野,平均每案的挪用金额达8473万余元。
为何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呈“暴涨”现象?“在我个人看来,原因首先在于我国的经济总量在逐年稳定发展,手头可运作的钱增长很快,这是大背景;此外,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中,有很大一部分钱投给了国企,给国企企业家贪腐提供了额外‘机会’。”王荣利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分析,“当然,也不能忽视国企内部容易出现‘一个人垄断大的经济活动’的现象。当一个人把钱拿在手里,就能促成一个大的经济活动的时候,大笔贿赂金更容易集中流向某一个人。”
民营企业家多在融资环节犯罪
除国企企业家外,报告也分析了民营企业家2011年的犯罪特点,指出民营企业家多在融资环节犯罪,而“各类诈骗案件所占比例大幅上升”是其最主要特点。
在199例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111例为民营企业家。“由于国企和民企的管理者在身份、职责、待遇和犯罪特点上都有不同,所以把二者‘分开看待’。”王荣利表示,“比如,民营企业家与贪腐罪名基本无关,罪名多集中在各种诈骗、‘涉黑’犯罪、行贿和非法集资等领域。”
报告显示,在109例民营企业家被初步确定或判决罪名的案件中,除了17例“涉黑”案外,其余92例中的41例,都是合同诈骗、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等各类诈骗罪,占近一半比例。
“在2010年度,民营企业家各类诈骗案只有19例,2011年度却达41例,增涨了1倍多。”王荣利表示。
中国青年报记者梳理《2011年度十大企业家落马案件》后也看到,十位2011年“落马”的民营企业家中,有五成是因涉嫌骗取贷款、欺诈发行股票和非法集资等问题所致,且多集中在生物科技、投资、酒店餐饮等行业。
“与国企企业家不同,民营企业家多在融资问题上犯罪。前者是钱多,后者是没钱。”会上,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律师分析上述数字后认为,这反映出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旺盛,而供应与需求的失衡,导致出现了不惜以犯罪手段进行融资的现象。
“那么,如何建立健全一个完善的金融供应体系,让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顺畅的融资渠道,让民间资本健康发展,是值得我们思考的紧迫问题。”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勇辉律师就此指出。
报告同时显示,民营企业家因行贿行为而受到司法追究的,也占相当一部分。“通过20多年企业家犯罪的研究,我认为许多民营企业家依然过于迷信权力,迷信‘关系’、‘后台’。”王荣利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朱勇辉律师最后表示,我国的企业家犯罪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经营方式不断踩“雷”。“这其中除了一些急功近利、铤而走险的企业外,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实际败在了‘创新’上。这些‘创新’的经营方式,往往伴随着极高的经济风险,就像一场赌博。”他说,“这反映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已到了一个更新、更高的层面,如何进一步规范市场、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需要我们加强相关研究,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