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每3万到5万人口区域内,规划预留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地,用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郑州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昨日获批准通过,《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预留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者城市零星开发时,医疗卫生设施应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配套规划。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医疗设施可享受与公立医院设施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如果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土地将被依法收回。
《条例》规定,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应按以下标准进行布局,3万到5万人口区域内规划预留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地,用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旧城改造区域内不能预留建设用地的,需征得市、县(市)、上街区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在合适位置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用房。每1万到1.5万人口区域内提供一处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每个乡、镇由政府设置一所卫生院,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村卫生室,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如果在卫生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电磁辐射场所,较强电磁辐射不仅伤害人体,而且还会造成医院电子仪器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为此,《条例》规定,在医疗卫生设施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如下几种场所: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场所;畜禽饲养、屠宰场所;高污染、高噪音场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