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杜绝开发商“一房多卖”?社区的配套设施哪些归开发商所有,哪些归业主所有?……房市越发展,新问题就越来越多,例如上述的这些问题,旧的房屋登记条例都难以解决。从今年1月1日起,经过一番大修大改的新的《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上述问题将会得到明晰的答案。
昨日,郑州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新颁布实施的《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回答媒体记者提问。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长松、郑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潘冰、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党委书记樊少楠、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主任助理赵遂根出席了发布会。
问题
1
新条例与旧条例之间存在哪些差别?
樊少楠:新《条例》有14项变化:
明确了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事项的公告期限;明确了在开发商办理房屋处置登记之后,如果没有履行转移登记义务,购房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义务之后,可以单独到房管部门申请转移登记;明确了共有人处分本人所拥有份额房产申请登记的办法;明确了处分部分被监护人房屋的时候,监护人应提供经公证的保障被监护人利益的证明;明确了权属争议在民事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房屋,房管部门可以不予登记;明确了房屋登记以后,具体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登记证明的方式;明确在申请初始登记时,开发商应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对住宅小区配建的非住宅房屋如何进行登记进行了明确;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转让房产时,应提交哪些批准文件;在房屋已经灭失,而房屋权益人未申请注销登记时,登记机构可以直接代为办理注销登记;明确了办理房屋转让预告登记所需的材料;进一步明确了办理更正登记的程序;明确了发生异议登记时的处置措施;明确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如果被撤销或者被裁定无效,或者发现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了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登记。
问题
2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是如何登记的?
樊少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我们一般都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但《婚姻法》和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产不一定必然是双方的共有财产,这就使得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能存在多种情况。
新条例规定的房屋登记属于依法申请登记,如果确属夫妻双方共有房产,我们建议夫妻双方共同到房管部门申请登记,这样就能获得更高层次的物权保护。同时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我们在实际工作时,会采取对申请人问询的方式,来确定房产到底属于夫妻共有,还是属于一方单独所有,从而保证登记与实际情况相符。如果申请人不如实申报,给对方造成损失,那么申请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夫妻一方发现本来应该属于共有的房产登记为一方独有,可以要求对方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到房管部门申请更正登记。如果对方不积极配合,另一方可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之后的15天之内,房产不能交易,不能转移,也不能进行抵押,如果房屋正在进行交易、转移或抵押,房管部门将予以终止。如果对方仍旧不配合,另一方也可以在15日之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强制对方办理更正登记。
问题
3
预告登记对业主和开发商有什么作用?
赵遂根: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单设了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一章,规定在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经过预告登记的房屋,不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因转让、抵押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管部门将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是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新设立的登记类别,主要是为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开发商“一房多卖”。在二手房交易的时候,也可以进行预告登记,避免卖方“一房多卖”。目前郑州市规定在商品房预售办理按揭时,必须做预告登记,这样就避免了开发商“一房多卖”。
问题
4
小区配套建设的非住宅房屋如何登记?
赵遂根:制定新《条例》时,各方面讨论比较集中的问题是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非住宅房屋的初始登记问题,如物业服务用房、公用设施设备用房、中小学校、幼儿园、车库等,尤其是相关房屋设施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应登记在开发企业名下还是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
《条例》依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第二十五条做了比较科学的规定,明确:新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时,根据规划和居住区公建配套标准建设、未计入共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物业服务用房、共有设施设备用房及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全体业主所有。登记为全体业主所有的部分,开发商没有权力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