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合伙巧设骗局,轻松得手十八万元,狡猾的刘某在得手后随即消失不见,潜逃六年后被一举抓获。2012年2月24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刘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
2004年11月份,来自河北省的吴某千里迢迢来到唐河,找到自己以前的生意伙伴李某商量一起到河南油田合作钢材生意。经河南油田出租车司机程某介绍,二人认识了来自南阳市宛城区王某。王某声称能托人帮忙购买废旧钢管的(已判刑),而实际上,此时,一场骗局已在王某脑海中中酝酿。知道吴、李两人准备投资钢材生意但苦无门路后,王某随即找到被告人刘某,二人稍一合计,便达成了一场诈骗犯罪的预谋。两人伪造了一张处理废旧钢管60吨的假批文,谎称刘某的身份是是河南油田工程院科长,又领吴、王二人到河南油田钻井管子站看堆放的管子,称这就是准备卖于二人的钢管,使得吴、王二人信以为真,与刘某达成交易意向,约定每吨钢管为2800元,计款168000元,加上运费12000元,共计180000元。
2004年12月2日上午,刘某带着吴某、李某一起乘坐程某的出租车到中国农业银行油田支行,吴某、李某从该行支取现金180000元后,几人一同来到钻井公司办公楼前。刘某下车上楼,后又同预先在此等候的罗某(已判刑)一起下楼,罗某拿着一个档案袋同刘某一起上车,刘假称罗某是“王主任”。罗某从档案袋中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五联提货单让吴某、李某等人观看,吴、王二人看后不觉有诈,遂将180000元现金及提货单交给刘某,刘某称上楼办手续,让吴某下午三点提货,后逃离现场。当日下午,吴某多次打电话联系不上刘某等人,方知上当受骗,即向河南油田公安局报案。直至2011年四月份,刘某方才被抓获归案。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的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18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其相关犯罪、悔罪情节,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