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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去年末辽宁省共有煤矿299个

来源: 编辑:蓝雨 2015年4月7日 8:34:26 打印
  据辽宁日报消息,去年,辽宁省各产煤市按照国家淘汰煤矿落后产能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全年关闭小煤矿99个,超额完成了国家下达的关闭36个的年度任务,提前完成了“十二五”末辽宁省煤矿减少到300个以内的目标。
 
  2014年8月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对13类小煤矿依法实施关闭或退出,主要包括: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生产、建设煤矿;资源枯竭的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在规定工期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未完成项目建设的煤矿;与其他煤矿井田境界重叠且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煤矿;未按规定建成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煤矿;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期间内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期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灾害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各市政府规定依法予以关闭的煤矿。
 
  为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辽宁省煤管局细化了各市的关井目标,限定了关井期限。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帮助煤矿企业分析利弊关系,提高了业主对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认识。目前,辽宁省煤矿数量已从2006年的989个下降到去年末的299个,分布在阜新等9个产煤市,全省煤炭保有地质储量43.6亿吨,可采储量20.2亿吨,全省煤矿企业核定煤矿生产能力7435万吨。
 
  上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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