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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属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 购房者有权退房

来源:新华网 编辑: 2009年08月27日 08:43:00 打印

  房地产开发可能不再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买房者可以退房;擅自销售或者代售保障性住房,最高可能遭罚20万元……昨日举行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审《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与一审内容相比,修改了不少条款,还新增了许多内容。

  不强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昨日的审议中,有关单位提出,此次制定条例依据的上位法即国家《城市房地产法》等3个法律、法规均没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也不好操作。此次二审内容取消了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条款,只增添了在编制房地产开发规划时,要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来进行编制。

  房屋套型结构不作硬性要求

  原来的一审草案提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模、开发期限、套型结构比例提出书面意见。二审有意见认为,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相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通知虽然提到了这一点,属于特定形势下的政策,不适宜写入法规。另外,在房地产领域,保障性住房政府可以主导,商品房仍然要靠市场机制进行。为此,二审草案中,取消了对房屋套型结构比例的硬性规定。

  主体质量不合格可直接退房

  有关专家认为,国务院出台的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规定了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而一审草案规定的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先由开发企业维修,维修不达标的,才可以调换或者退房,限制了购房者的权利,并且违背了上位法的有关规定。

  对此,二审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单列一个条款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者认为主体质量不合格的,可以申请重新核验,如果确属主体结构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

  配套设施要同步交付使用

  随着9月份开学临近,一些地方出现学生多、学校少的现象,对此,相关人士指出,主要是一些开发商在开发房地产项目时,只建好房子对外销售,但与此要求配套建设的学校等公共设施,许多开发企业都没有按规定建设。相关专家和人士指出,要增加相关条款予以明确。

  此次审议的二审草案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与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应当按照规划与开发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也就是说,配套设施、公共设施要与开发项目“三同步”进行建设。

  销售保障性住房最高罚20万元

  相关人士指出,目前不时发生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违规销售、代售、倒卖的行为,建议增加这方面的监管内容。为此,二审草案增加相关条款,房地产企业擅自销售或者中介机构代售保障性住房的,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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