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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规定举报煤矿违法生产最高奖励10万元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编辑:库晓洁 2011年05月20日 08:08:20 打印

  最高奖励10万元 政府部门重申这一政策,就是为了煤矿生产更安全

  昨天,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等8个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决定在我省实行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此举旨在进一步打击我省各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通告中称,对举报的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将给予第一举报者一次性5万~10万元人民币奖励,并依法免交个人所得税。

  煤矿非法违法生产,任何人均可举报

  其中,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存在下列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六证”不全的非法煤矿,即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而擅自进行生产的。

  煤矿非法生产的,即煤矿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

  煤矿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边基建、边生产的,在技改区域内边技改、边生产的。

  对被举报并经确认的非法违法煤矿,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对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从快从重进行处理。

  举报属实,最高奖励10万元

  对举报的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知情立案的,将给予第一举报者一次性5万~10万元人民币奖励,并依法免交个人所得税。

  但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举报,从事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奖励范围。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在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且受理举报的部门,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严格保密。

  需要提醒的是,举报人要提供真实姓名、通讯联络方式,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通告中还发布了三种举报方式,分别是:举报电话号码0371—69392220;传真0371—69392220;手机15890191176。该举报奖励制度即日起执行,时限至2011年1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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