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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出台七项举措促进就业

来源:中原网 编辑: 2009年05月25日 16:25:00 打印

  为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工作,24日,省政府下发《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出7条举措,要求全力以赴做好就业工作。

  促就业,省政府提出七条应对举措

  对于当前较为严峻的就业形势,省政府提出了7条应对措施:建立扩大内需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加大帮扶困难企业力度,努力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企业吸纳各类人员就业;积极推进全民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广泛动员社会共同做好就业工作等。

  这些就业优惠政策期限延长了

  新招再就业人员,减免四税审批期限延长至年底

  为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我省还将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年底。

  同时,我省将认真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期限将延长

  为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我省还将延长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适当提高岗位补贴标准。

  具体规定为: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截至2009年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满3年的可以延长1年。岗位补贴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收审批期限延长了

  为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今后,我省还将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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