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为我省法规“瘦身”,拟废止3件、修订87件地方法规
物业管理企业没有资质证书而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按规定,要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但是,与国家相关法律相比,这样的处罚太轻了。因此,我省拟将该条规定修改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比原来加重了很多。
类似这样,与上位法不一致,或几个相关法律出现“打架”的现象,都将在清理法规的过程中逐渐被修改。今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郑州召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法规的决定(草案)将提交大会审议,拟废止3件、修订87件法规。
筛查170件法规90件存在“问题”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我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及具有法规属性的决定、决议共170件。此次清理,主要解决三类问题:一是我省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二是地方性法规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三是地方性法规之间明显不协调的。这次法规清理的重点,是上世纪90年代以前制定且没有经过修订的法规。
经查,170件地方性法规发现90件或多或少存在“问题”。其中,拟废止3件,个别条款修改42件,部分和全面修订45件,还有80件不作修订。
3件法规将被废止
此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拟废止的3件法规分别是:《河南省律师执行职务若干规定》、《河南省食品卫生条例》和《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对这几部法规的废止理由都做了说明。《河南省律师执行职务若干规定》是1990年制定的。实施20年来,很多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都不同以往;根据立法法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的有些规定涉及诉讼制度,地方立法也无权作出规定。
2009年,国家《食品安全法》出台,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以及行政处罚等都作了重大变革。而我省现行的《河南省食品卫生条例》是1997年实施的,很多条款都不再适用。不过,我省已将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摊贩食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法规列入今年立法调研计划。
《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实施于1993年,其中对执法机关的界定还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通称”,没有区别它们的不同性质,不同的执法依据,不同的执法程序等。另外,条例中的很多内容,已被《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等的规定所涵盖。
与上位法相悖 我省部分法规条款删除
据介绍,在拟修改法规中,有75件存在个别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问题。有43件法规中的个别条款,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
“征收”与“征用”大不相同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而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对“征收”和“征用”的法律含义进行了明显的区分。征收的情形是所有权发生了改变,而征用所有权不改变。因此,该条例中,“征用”必须改为“征收”。
暂住户口工本费不再收取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暂住人口申领暂住证、暂住户口簿应交纳工本费。务工和从事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口,应交纳暂住人口管理费。
早在2008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公布的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就包括暂住证工本费、暂住人口管理费。因此,此条款应删除。
不签用工合同应付两倍工资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按每使用一人处以500元罚款。
该条例自2002年开始实施,但是,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此规定不一致。为保持与上位法一致,拟修改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事业单位办公和住宅用地不再划拨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中,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住宅建设用地,可继续通过划拨方式依法办理”的条款。
该条例自1994年实施,但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对“事业单位用房和住宅建设用地”已经不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范围。因此,拟修改为:将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住宅建设用地在可通过划拨方式办理的条款中删除,归入“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物业无资质最高罚款10万元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不具备从业条件的,责令停止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是2001年开始实施的,这条规定与2003年国家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相比,处罚要轻得多。因此,拟修改为: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令停止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税、村提留等早已取消
国家已经明令取消了农业税、义务工、乡统筹、村提留、养路费和收容遣送等规定,但是,在《河南<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等7件法规中有这些方面的内容。因此,建议删去。
由于行政区划的调整,《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6件法规中都有市(地)、市(地)级、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规定,这与我省行政区划的现状不一致。因此,建议将这些法规中的“市”、“市(地)”、“市(地)级”修改为“省辖市”,删去其中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的内容。
治安状况
不能“事前许可”
《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规定,开办文化、娱乐、体育和饮食等服务场所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未取得许可的,不得营业。
“治安状况如何,不取决于事前许可,主要靠日常执法监督管理,依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不设许可。”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有关负责人说,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取消了该项行政许可。因此,这一内容必须删去。
义务植树到底几岁参加?
《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进一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规定,凡是年满11岁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每人每年必须义务植树三至五棵。但是,在《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中,关于义务植树的主体为年满十八周岁到六十周岁的公民。
另外,《决议》规定的植树月为三月和十一月,而《条例》只规定了三月。两件法规“打起架”了,到底该以哪个为准?
按国家有关规定,拟将义务植树的主体修改为:男性十八岁至六十周岁,女性十八岁至五十五岁,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而植树月拟规定为三月。
几部上位法名称更改
法规中引用的上位法的法律名称发生变化,也是需要修改的另一重要原因。1990年以后,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合同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城乡规划法相继出台,同时明确废止了民事诉讼法(试行)、行政复议条例、技术合同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城市规划法。
而在我省现行的法规中,仍引用旧的法律名称的,多达40件,都要一一修改。(游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