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报道了郑州市城交办、文明委等20家单位联合下文:行人和骑车者交通违法,除缴纳20元罚款外,还要站岗俩小时,并告知其单位或社区。当天,记者街头体验“行人或骑车者交通违法”咋处罚,不少市民提出“罚了还打”不人性化等质疑。
为了提升文明,畅通交通,交警对违法者适当处罚确有必要。但一项规定仅有好的初衷是不够的,还要考量这项制度的可操作性,否则制度的生命力就会因此打上问号。
首先,该规定在操作上存在一些缺陷。比如,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交警若碰到既不认交罚款、也不愿站岗、还不透露个人信息的违法者,除了对其滞留和批评教育之外没什么更好的办法;对于违法者自报的个人信息,交警也很难当场核实这一信息的真实性。若不设法克服这些缺陷,长此以往,违规者会更加肆无忌惮,交警也会觉得费力不讨好,到那时,这项制度就可能会被空置。
其次,要做到“罚当其罪”,公平执法。比如,有市民质疑,为何罚了还要站岗,交警解释说这看违法的程度和违法者的态度而定。可要如此,给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就太大了。如果有人“赖皮”便能躲掉处罚,有人认错却要受到双份处罚,那就没什么人会去当“冤大头”了。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制度的可操作性,在于市民对其发自内心的尊重和认同。这就需要制度必须建构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如果在制度酝酿时便能征集民意,让更多市民出点子、提建议,可能就会避免日后在操作上的尴尬了。而这种征集民意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很有效的文明出行教育,也是制度文明的体现。
文明出行的习惯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养成的,也不是单靠一纸规定便能罚出来。希望有关部门能重新考虑对违法者的处罚措施,同时吸引更多市民为此出谋划策,让这项制度变得更富可操作性,从而用制度文明推动出行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