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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规定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资对外投资和担保

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编辑:管理员 2010年12月24日 13:29:07 打印

  明年1月1日起,行政单位利用占有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或对外投资、担保的,将被严格追究责任。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作出规定。 据了解,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责,且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或者事业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

  《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者备案。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都在《办法》的调整范围内。

  《办法》规定,行政单位房屋、车辆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经有关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省辖市及省辖市以下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应当于批复后40日内将审批及出租、出借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买卖期货、股票,购买各种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贷款没有清偿以前,不得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等。产权在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在扣除应缴税款和所发生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后,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

  按照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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