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有重大文物发现要实施原址保护的,政府应当依法给予建设单位补偿;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要听取公众意见……
昨天,《河南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等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河南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
公检法机关都能查处“盗墓贼”
河南是文物大省,地下文物丰富,但是,有人唯利是图,大肆盗掘文物。第一次审议的草案只规定了原则性保护规范,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制止盗掘、盗窃文物等违法行为。
但这样的“民间救济”明显力度不够。上次审议,主任会议认为,盗掘文物是当前文物保护中的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建议增加相关内容。为此,在修订草案时,增加了一条内容,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及时查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违法犯罪行为”。正式明确了公、检、法机关在打击盗掘文物行为中的职责,这样在打击盗墓贼等犯罪分子方面就显得更为有力。
文物保护
损害建设单位利益要补偿
现实中,有些单位在工程建设之前,担心地下有文物,就报请文物部门先行调查、勘探。但是,因为调查、勘探暂时没有期限约束,有的单位一调查就是半年几个月,拖延了工期。
为了避免这一现象,本次审议的修订草案,对调查、勘探时限做了明确规定。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考古调查、勘探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等。
在现实中,有的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现了文物,为了保护这些文物,文物部门叫停了工程,但是对建设方的损失却置之不理。
这样的“文物保护优先”原则,虽然有利于文物保护,但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却是不公平。
鉴于此,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因保护文物而对建设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当地政府部门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为此,本修订草案规定:“在工程建设中有重大文物发现,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文物保护单位不能当“敛财工具”
目前,还有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经济利益,打起了文物保护单位的主意,想租借或者开发文物单位敛财。更有甚者,前几年,曾经有公司表示,要购买二七纪念塔。还有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传言“被上市”。
对这样唯利是图的行为,修订草案予以明确禁止。草案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
对于已经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
建设公共管沟杜绝“天天挖沟”
提起挖沟,郑州市民都一肚子火。道路刚修好没多久,就被挖开铺设管线。前面的沟才填住,过几天又挖开了,因为要铺另一种管线。这样的重复开挖既阻塞交通,又浪费财政资源,老百姓经常抱怨。
上次,在审议《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时,建议增加“公共管沟”的条款,即在新建道路或大修道路时,统筹建设一条地下涵洞,把各种管线都铺在里面。道路修好后,如果需要铺设新管线,直接从涵洞里穿过就行了。
本次审议的《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再次提出了“公共管沟”的概念,以杜绝“天天挖沟”恶习。
草案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城市道路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另行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制定城乡规划要听取公众意见
现实中,有些单位制定规划时,不敢、不愿向公众说明,更不敢公布规划内容,使规划成了单位的“私人财产”。但城乡规划是关系公众的指导性文件,如果没有公众参与,很可能造成规划不科学、不合理,还会埋下许多隐患。
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草案在上次修订的基础上增加了相关规定。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规划部门查询。
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予以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
另外,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规划
有些单位,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比如多盖几座楼,请求规划部门违法改动规划,以图规避规划的“钳制”。这样一来,这些单位的利益得到了保障,但公共利益却受到损失。
对于这样的违法行为,草案明确予以制止。草案规定,凡是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规划管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此外,对于哪些情况下可以修改城乡规划,草案也做了明确规定。
违法建设如无法改正就要拆除
众所周知,在工程建设之前,必须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样才能避免建设的盲目性。但是,有些单位和个人,不顾城乡规划,随意开发建设,不利于保护土地,还不利于城乡管理。
对此,草案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如果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限期改正,处未建整体造价5%~10%罚款;如果无法改正并消除影响,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工程造价的10%以下罚款。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草案)》
政府制定城墙保护规划要听取专家意见
草案规定,今后,开封城墙保护将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凡是政府审批与城墙有关的建设工程或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史副主任王新民介绍,开封城墙是开封的象征,现全长14.4公里,列国内第二,并于1996年11月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一些单位和群众,处于部门利益或个人私利,不顾国家文物保护的要求和城市整体形象的需要,在城墙边乱搭乱建、堆放垃圾、挖砖取土,还有少数人对城墙刻画污损,在城市建设中,也存在不能正确处理城墙保护和周边开发利用的矛盾,新建违章建筑屡禁不止。为此,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通过立法加强对开封城墙的保护很有必要,并将《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草案)》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
条例草案规定,开封城墙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开封市政府应设立专家资讯库,在制定开封城墙保护规划、审批与开封城墙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开封城墙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此外,在开封城墙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悬挂、张贴、书写广告,取砖、取土、打桩、凿孔,堆放垃圾、排放污水等。对开封城墙保护范围内现有的与城墙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将采取依法拆除、限建等方式处理。(游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