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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既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不够廉租房条件的“夹心层”,政府该如何解决?近日,郑州市政府公布《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年政府将展开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建设,40平方米以内一居室公寓、50平方米以内二居室公寓、9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寓将解决“夹心层”的家庭住房困难。
关注一:房源
公共租赁住房的来源主要靠政府直接出资建设或回购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的;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廉租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按有关规定转换的;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六大来源。
关注二:户型建设
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原则上以一居室小户型公寓为主;50平方米以内二居室小户型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30%。政府引进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30%。
关注三:供应对象
不同性质的公租房提供不同的对象。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入住对象需报房管局备案。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企业内的无房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业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关注四:相关配套
按照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在规划上,要充分考虑住房环境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的要求,合理安排布局,其装修标准要按廉租房标准执行。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商品房开发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配建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权属登记费、工本费、交易管理费和土地登记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而企事业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市财政按照建设成本给20%的财政补贴。
关注五:租金标准
据了解,政府出资建设或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3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在3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0.5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企业在3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范围内自行核定。
关注六:申请条件与要求
低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二)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新近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5个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毕业不满五年;(四)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五)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
来郑务工人员同时具备下列5个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5年以上;(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三)月工资在4倍低保标准以下;(四)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五)非本市的户籍证明。
这两类人员的审核是两级审核一级公示。
关注七:产权只租不售
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只租不售,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