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全省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立即组织集中开展高温季节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活动。
据了解,此次监督检查的重点是督促各地落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劳资〔2008〕6号)等文件精神,提高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意识;督促用人单位制定防暑降温措施,检查其落实情况,防止因高温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监督检查的主要对象一是建设、交通、冶金冶炼、交通运输等露天作业、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二是机械、电子、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防暑降温措施和高温津贴发放的落实情况;高温期间职工劳动时间管理规定落实情况等。
该厅有关负责人说,近日,我省连续出现高于40摄氏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适当调整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他提醒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今年我省高温津贴仍按去年公布的标准统一执行。用人单位要对确因工作需要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高温补贴。
如果用人单位不发放高温津贴或降低津贴标准,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据悉,2008年5月,在国家有关高温津贴方面立法不够完备的情况下,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请省政府研究同意发布了我省高温津贴标准,具体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