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近日出台的《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举措。“十二五”期间,全省各地要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210万套,其中廉租住房45.9万套、公共租赁住房61.8万套、经济适用住房45.4万套、限价商品房13万套、棚户区改造(含林区、垦区危房改造)43.9万套。
到“十二五”末,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预计达到20%左右,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
优先审批保障性住房用地
《意见》要求,省、省辖市、县(市)要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建立联动机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联审联批。要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时限。
各级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并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省政府每年从新增土地指标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制度。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对未按规定时限落实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计划的省辖市、县(市),一律停办商业开发土地供应手续,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并根据情况扣减下年度建设用地指标。
建立巡查员制度
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意见》规定,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派驻巡查员,对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开展驻地巡查。各省辖市要健全督查督办机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所属县(市、区)工作的督导。
严格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分户验收制和永久性标志牌制。大型居住社区要同步编制市政公用、公共建筑、交通等各类专业规划。要优化户型设计,力争做到“面积不大功能全、占地不多环境美、造价不高品质优”。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给排水、燃气、垃圾中转站、商业网点、学校、幼儿园及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
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不得兴建办公用房
《意见》规定,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省辖市、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给予资金支持。省辖市、县(市)政府要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足额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省转贷各地的中央代发地方债券资金、城投债要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12年1月1日后成交的出让土地,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未按规定落实配建政策
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意见》规定,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商品住房项目要按照不低于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城中村(含老城区)、城郊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在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后,也要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未按规定落实配建政策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骗取保障性住房必须退回
5年内不得申请
《意见》要求,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对保障对象因收入、住房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通过停止补贴、腾退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及时实现退出。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伪造有关信息,或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补贴资金,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2012年3月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住房保障管理信息平台联网,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进行动态监测。
实行考核问责机制
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意见》规定,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第一责任人。每年年底,省政府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考核情况,对执行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省辖市、县(市),降低其下年度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并启动问责程序。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单位及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