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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

来源:中原网 编辑: 2009年07月02日 10:11:00 打印

  昨日,市政府对外公布了《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未按规划进行配套设施建设的,可限期补建,无法补建的应处以配套设施造价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在建工程,无法消除对规划的影响的,可能遭拆除。昨日,记者邀请了省律协房地产委员会委员凌兴高律师对征求意见稿给出了解读。

  “向公众征求意见”写入立法

  条例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解读:“开门规划”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有多项条款涉及公众透明度问题,增加规划公开性与科学性的要求,被放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上。

  不完成配套要受重罚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规划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期完成。

  解读:这条主要是针对一些开发商为了谋取利益不按规划要求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一些开发商将规划绿地变成了停车场,幼儿园变成了超市。

  条例明确对这种行为将给予重罚: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令限期补建,在限定期限内仍未补建或者无法补建的,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修改规划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可补偿

  条例规定: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解读:关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问题,实践中争议很多,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变更规划或规划主管部门随意变更规划,损害业主利益,修改规划可获补偿应当是一个重大亮点。

  同时,凌律师建议,在规定中应增加,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后,未经买受人或业主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修建性详细规划。

  水电配套不到位最高可罚30万元

  条例规定: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同步敷设,已有的地上管线应逐步改造入地。

  解读:此前曾有开发商建好楼盘后,没有建好下水管道等配套设施,使购房者无法入住,给购房者带来极大的损失。

  新条例也对罚则给出了具体要求,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核查后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处以10万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划建设可能被拆除

  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对无法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解读:未按规划建设的工程可能遭拆除,不能拆除的部分还可以没收,不能没收实物的,没收违法收入的处罚措施。

  请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并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7月10日前反馈到市法制局。传真:0371-67446680;电子信箱:fzfg@zhengzhou.gov.cn;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市政府法制局法规处;邮编:45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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